雅万高铁开通运营满半年:累计发送旅客256万人次 安全运行超126万公里
31 2025-04-05 07:08:45
违法企业应当承担损害公共环境的代价。
2.碳排放权以及碳排放权交易主体的合法性问题首先,碳排放权的法律确权问题。上海市、广东省、湖北省规定的都是地方政府规章,而天津市、重庆市只有规范性文件,属于地方性法规的只有:2012年10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和2013年12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
比如湖北省对差额部分按照当年碳排放配额市场均价予以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罚款,并在下一年度分配的配额中予以双倍扣除;广东省在下一年度配额中扣除未足额清缴部分2倍配额,并处5万元罚款。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立的7个碳排放交易试点实行的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方式也是以无偿分配为主,有偿分配为辅的方式。全国碳交易市场初步将纳入5+1个行业(电力、冶金、有色、建材、化工和航空服务业)的年排放量在2.6万吨以上的企业,碳排放交易量可能涉及30亿~40亿吨。正如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桑德尔(Sandel)教授指出:对于掠夺环境而采取的罚款和费用之间的区别不应被轻易放弃。(作者:王彬辉,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其次,政府规章数量多于地方性法规,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比政府规章高。3.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不公平国务院发改委颁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对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的方式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即排放配额分配在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第一款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国家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预警信息发布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期限,并纳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第六十五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国务院批准。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第六十三条 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
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一)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第三十九条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被淘汰的设备和产品,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第四十六条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与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会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六十条 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